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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3, 2024 4:52:00 GMT -5
本研究的第一部分介绍了主题(第1项),并对空白刑法的补充进行了分析(第2项)。 下面,我们讨论全面废除第 法律,投标犯罪及其移交《刑法典》,第337-E 条和第 337-P 条)。 这种分配涉及一种称为典型-规范连续性的法律现象[1],这实际上可以从已撤销的第号法律向《刑法》第337-E条和337-P条所传达的相同犯罪类型的转移中看出。 。在这些情况下,不会有“废除犯罪”或“新立法”。这是法理学和民族主义所理解的。 明确意图消除《宪法》对半国营实体、原公务员和同等公务员概念提出的疑虑,并避免诸如《宪法》第 327 条第 1 款措辞引起的疑虑,该法第 法令在定额和第 84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中确立了这些法律数字和加重刑罚的详尽概念,为该制度带来了法律确定性。 正如稍后将要证明的那样,尽管先前已废除的第 法第 89 至 108 条中规定的犯罪类型已转移至《刑法典》,但与半国营实体、公务员等法律概念相关的情况并未发生同样的情况。公务员等同于上述已废止的法律第 84 条及其各款中的规定。 事实上,据称不存在典型-规范连续性的法律现象,因为第 84 条及其第 1 条和第 2 条没有被新的第号法重复或吸收,新法也没有将其移交刑事法庭。法典,就像它对上述已废除的 1993 年法律第 89 至 108 条所做的那样。 应该指出的是,半国营实体和同等公务员在第 17 号法律第 84 条第 1 款中得到了适当概念化,即一项联邦法律条款,其明确意图是消除 CP 提出的疑虑,采取谨慎态度以避免 WhatsApp 号码 诸如源自 CP 第 327 条第 1 条措辞的疑虑,直至 1993 年,当时上述联邦法律已颁布并废除。 从明确废除第 号法以及不重复、吸收或将第 84 条及其段落所载规范移入《刑法》(本条的中心主题)中脱颖而出的是,相对于被视为相当于在被视为"半国营实体"的私人实体中工作的公务员的个人的职能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归咎,通过将"直接或间接控制下的其他实体,上述法律条款所载的公共当局的规定” 。 诚然,该主题尚未得到最终辩论,但是,随着 2023 年 4 月 1 日明确彻底废除第 8,666/1993 号法律的日期临近,理论和判例有必要表达自己的立场,采取符合《宪法》第 1 条第 III 项、第 5 条 XL 和 LXXVIII 项所确立和施加的宪法保障的立场,特别是第 背景需要考虑《刑法典》第二条第一款和唯一款的规定,该条规定新法律必须适用于先前的事实,即使是最终的和不可上诉的定罪,只要有利于被告。 值得注意的是,私营实体或私营公司内部的内部、经营和私人行为的做法并不表明与“公务员行为”、“功能性和特定犯罪”或“贪污”有任何关系,而是在各种过程中[2]因此,根据第 8,666/1993 号法律第 84 条第 1 款进行审议,因为联邦地方法院、高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认为,上述条款和款将补充刑法第 327 条第 1 款规范的含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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